- 【颁布时间】2022-7-21
- 【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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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8/t20220829_575040.shtml#2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8—161号)作为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1日
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检例第158号)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大检察官主持听证? 刑民交叉? 释法说理? 矛盾化解? 应听证尽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做到厘清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重在释法说理,解开“心结”,引导当事人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可当场宣布处理决定并阐明理由。在听证员评议时,主办检察官可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交流,做针对性更强、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要保障听证员独立和充分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
申诉人陈某某,系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
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连续三年为福建省某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塑胶公司均按期还贷。2014年4月10日,塑胶公司与泉州分行签订有效期一年、最高授信额度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铝业公司及王某某、吕某某(均为铝业公司股东)为塑胶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为塑胶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前二日,即2015年4月8日,塑胶公司利用南安市政府转贷“过桥”资金归还上述2000万元贷款,并于当日续贷20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陈某某得知铝业公司欲转让,遂多次到铝业公司实地考察。2015年5月12日,铝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吕某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铝业公司100%股权以1400万元转让给陈某某,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铝业公司股权转让前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股权转让后若铝业公司被第三方追讨债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一切保证责任,所有债务及造成铝业公司或陈某某的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铝业公司总经理陈某钊作为该保证书的担保人。另约定,陈某某支付铝业公司库存材料款14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直接由陈某某代偿铝业公司贷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先后向铝业公司账户转款1000万元,向吕某某转款1800万元。
2015年10月6日,塑胶公司2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及利息。2016年1月7日,泉州分行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胶公司和担保人铝业公司及股东王某某、吕某某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12月12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决铝业公司和王某某、吕某某对塑胶公司20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铝业公司被诉,陈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连城县公安局报案,连城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同年5月2日,陈某某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之诉,要求王某某、吕某某返还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17年4月24日,连城县公安局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因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向连城县公安局提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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