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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迁户仍可享受村民权益

  2000年8月王某(女)经人介绍,与邻乡曾某相识,于同年12月底登记结婚,并在曾某处分有责任田。2015年8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的户口一直在曾某处,其责任田也一直未调整。2016年初,曾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经集体讨论决定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万元,同时以王某与曾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给王某,由曾某截留。王某找到村集体小组及曾某协商未果后,将其村民小组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王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万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对原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王某虽与被告曾某离婚,但原告自2000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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