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7月26日,周先生先后两次从北京某百货公司购买了进口食品世安水果味糖(300克的18瓶、966克的2瓶),总价合计1296.6元。
水果糖中文标签标明配料为葡萄糖浆、白砂糖、酸度调节剂(柠檬酸)、着色用植物粉(甜菜根、姜黄、菠菜、荨麻)、食用香料,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保质期三年,经销商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周先生称,事后其发现水果糖配料里有荨麻成分,上网查询后发现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
为此,周先生先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了此事。2014年8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表示:由于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10月21日,朝阳区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北京某百货公司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36.5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某百货公司返还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12966元。
此后,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北京某百货公司退还周先生货款1296.60元、赔偿12966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百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荨麻虽然在目前已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中均未包含在内,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认定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据此,朝阳区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佐证北京某百货公司销售的世安水果味糖配料中含有荨麻成分,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周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相应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应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
可主张三倍至十倍赔偿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朝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增辉建议消费者,一要学会看食品标签,二要学会识别食品标准,三要学会维权。
第一,消费者应注意食品标签是否存在漏标、错标、无中文标签等情形;看清配料成分,并结合日常积累的营养常识,根据自己的个人体质、饮食习惯、健康观念等,判定配料中有无不适宜自己或不利于个人健康的成分;消费者可以本着远离食品添加的原则,尽量选择那些不添加或少添加的食品;应重点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避免因疏忽购买临期甚至过期食品;看标签时,还应注意食品、保健品的生产许可等信息,即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保健品批准文号等,另外对于宣称绿色、有机、无公害的食品,不应单纯相信商家的宣传,而应注意核实是否获得相关权威机构的产品认证。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尽管这些标准专业性较强,但是消费者适当了解,将对保障饮食安全有所帮助。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官网、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获取。
第三,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主动索要购物小票、发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应妥善保管食品实物;消费者起诉维权,除可主张退货和损失外,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药类案件司法解释,主张三倍甚至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食品为自营产品时,可直接起诉电商平台,如为第三方店铺产品,则应起诉第三方,但认为平台有责任的,也可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