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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垫底不能随意淘汰

  吴昕(化名)在一家房企做房屋中介。这几年恰逢房价大涨,吴昕的收入有了大幅提升。但是横向比较,她的业绩却被其他同事远远抛在了后面。

  2016年年底,吴昕在公司业绩考核中垫底,得到了“有待改进”的评语。很快,她在公司工作的业务系统和人事系统就被强行关闭。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吴昕,因为她的业绩太差,公司已经把她“淘汰”。吴昕认为自己工作很卖力,如今被开很委屈。但公司方面告诉吴昕,末位淘汰已经写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在员工进公司的时候,不仅签了相关的确认函,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

  在支付了吴昕相应的工资后,公司通知吴昕尽快离开单位。吴昕认为公司对她的“末位淘汰”违法,为此与公司发生了争议。2017年3月,两审法院都认定,该房产公司对吴昕进行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向吴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万余元。

  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仅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考核末位是区分先进与落后的一种客观状态,而非员工的主观行为。换言之,只要有排名,末位淘汰就具有必然性。此外,法律也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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