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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时间:2022-09-21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节  建筑垃圾

      第四节  危险废物

      第五节  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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