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时间:2022-09-21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节 建筑垃圾
第四节 危险废物
第五节 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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