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处分,应当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案情 时任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徐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属于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的位于邓新公路西侧的2.36亩耕地承包给被告王某经营。合同签订后,该2.36亩土地一直由王某管理、使用。后该村民小组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王某擅自变更用途用于个人房地产开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辩称,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湖堰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不违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裁判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2.36亩土地属于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
2016-04
北京市海淀区一家美容院,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诈骗多人共计350余万元。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美容院老板赵某有期徒刑十年;4名员工也分别被判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五被告人在海淀区智慧大厦二层204B兰蔻·慧之美美容连锁店内,谎称被害人梁某(男,64岁)、蒋某(女,74岁)等人身体患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调理、淋巴排毒、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钱财355万余元。 经被害人报案,五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赵某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赔被害人41万余元,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归案后,赵某供述称,2013年5月他买下了这家美容院,自己担任经理,被告人冯某是院长,被告人贾某、许某、李某是技师。赵某交代说,不仅美容院没有营业执照,技师也是他通过网上或朋友介绍招来的,均没有行医执照。 “接待客人之后,技师负责给客户按摩,谎
2016-04
为了在朋友面前不失面子,便用假的产权证来办理信用卡,并进行高额透支,到期无力归还。2016年4月6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孙辛系大庆市人,也是一位80后的年轻人,其因没有特别的技能而一直无正当职业。在混社会的过程中,其结交了一些富家子弟。看到周围朋友花钱都大手大脚的,他顿时感觉自己没钱很寒碜,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 为了挣得面子,不久后, 被告人孙辛便知悉可通过办理信用卡透支出来钱,于是其决定到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但到银行办卡时,却被拒之门外,原因是他没有任何财产可供银行的信任。 为能顺利办理信用卡,2012年2月初,被告人孙辛到办假证的地方伪造了一个房产证。随后,他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办理了一张阳光商旅信用卡,并从20
2016-04
4月1日,福建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德金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2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丁德金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台电话,谎称有人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放置炸弹。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量警力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疏散旅客、关闭地下商铺,并开展搜爆工作。期间福州铁路公安处出动民警72人,车辆8辆,搜爆犬2只;福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出动民警126人,车辆14辆;武警福建省总队出动干部战士36人,车辆8部,携带防爆桶、防爆毯各2个,搜爆犬2只。当晚20时10分许,公安人员在晋安区劳服旅社抓获被告人丁德金。破案后,福州火车站南广场才恢复正常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德金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报警,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处置预案,在火车站紧急疏散群众,进行大范围地搜爆,严重扰乱车站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系累犯,
2016-04
劳动者姚某超过时效要求用人单位农贸市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提出了时效抗辩,姚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与万盛某农贸市场于1999年3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5月30日,姚某与农贸市场解除劳动关系。姚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万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在农贸市场工作期间,该单位从1999年3月至2013年5月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 2015年1月5日,万盛社保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姚某的诉求应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2015年1月11日,姚某向万盛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农贸市场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损失。2015年1月16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1月22日,姚某对该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贸市场向其支付养老保险费损失20974.68元。 被告农贸市
2016-04
一男子于禁猎期在天津市红桥区一片菜地里捕鸟,被周围群众举报,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该男子当日捕鸟40余只,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 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天津全市禁猎期,2015年9月21日6时许,天津男子贾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录音机、捕鸟网、铁管、诱捕鸟(引鸟)等工具,来到红桥区平津战役纪念馆附近菜地捕猎鸟类,周围群众发现后随即报警。当日9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将贾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贾某捕获的红胁绣眼鸟40只,褐柳莺4只。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2016-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
2016-04
2015年2月20日,丁某到某物流公司任业务经理。在经办公司业务时,丁某发现可从中获利,即与配偶合伙成立相关业务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私刻物流公司公章,伪造买卖合同,与配偶公司进行货物倒卖。物流公司发现丁某的行为,以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丁某辞退。丁某不服,以辞退决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689.16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丁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违反了作为职工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甚至可能面临相关的刑事处罚。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
2016-04
福建林某驾车时与缪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缪某的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的价格进行了赔偿。 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居民林某驾驶小轿车从福安市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缪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缪某车辆维修费花费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林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理赔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缪某维修的价格已超过车辆实际价格,而且缪某的车辆损坏,已达到报废程度,不应维修,按报废评估价格42800元计算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缪某遂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至福安法院。
2016-04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男子刘某驾车与他人相撞致对方死亡,刘某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垫付医疗费获得死者家属原谅。日前,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刘某被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号牌为冀R09A**号小客车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新城搅拌站门口时,该车右前部与由东向西推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拨打122电话报警,并垫付医疗费。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除医疗费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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