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朋友吵架,电话联系不上女友,被告人徐某就跑到女友工作的KTV摔酒瓶滋事并致人轻微伤,自己也受了伤。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徐某因电话联系不上其女友,于22时30分许,与徐心(另案处理)到其女友工作的KTV寻找,寻找未果后,徐某购买一箱啤酒,与徐心在KTV三楼大厅摔酒瓶滋事。期间,被告人徐某认为站在KTV三楼吧台旁边的赵某是“看场子”的,遂打了赵某一巴掌,后双方发生撕打,打斗中,徐某用手中砸烂的啤酒瓶嘴子将赵某腹部戳伤,赵某等人持刀将徐某、徐心砍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人
2016-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2016-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016-04
49岁的陈某来自河南省固始县,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钓鱼台山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因先后与4名女性领取结婚证,形成两段重婚关系。事发后,3名被害女性联手报案。4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重婚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先后在婚恋网站上结识小洋、小丽、小江(均为化名)。后于2008年3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与小洋登记结婚,并在小洋、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一周后在山东省新泰市民政局与小丽登记结婚。后与小洋育有一女,与小丽育有一子。2010年3月,陈某先后与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18日,陈某与王女士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陈某在小江不知其已婚的情况下,与小江在河南省固始县登记结婚。2015年1月,陈某与小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陈某与王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手
2016-04
单位未足额支付职工梁某工资,梁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否享受经济补偿呢? 梁某于1979年被分配到荣成市某机械厂工作,2001年,宁夏某公司吸收合并该厂,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2013年初,梁某依照公司安排担任副总,月工资4000元。2013年底,宁夏该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机械公司向梁某出具了管理人员职务解聘通知,解除了梁某的职务。从2月起,梁某虽正常上班,但机械公司未安排其工作,仅按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其工资。 2014年8月31日,梁某致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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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林某工资为14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月。11月份,林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单位与他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6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2400元工资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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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下旬,张某到某制衣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5年8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制衣公司补发拖欠的5个月的劳动报酬。 监察部门查实张某反映的情况后,向制衣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限制衣公司限期补发张某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工资的100%向张某加付赔偿金。限期期满后,制衣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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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自1995年起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014年年末,由于经营效益不佳,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发生变更。新投资人宋某接手物流公司后,决定改革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大幅精减行政管理人员。宋某将老李由行政管理岗位调至仓库当管理员,月工资由5000元调整为2500元加不定额提成。老李对调岗降薪不予认同,提出异议,但宋某不予理睬。老李遂以公司违法调岗降薪为由提起申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即使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对劳动者做出调岗降薪决定时,也应与劳动者先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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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日,王某受聘于某计算机公司,先后在2000年、2004年、2010年、2013年四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8日。11月25日,计算机公司以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为由通知王某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并决定支付给王某23160元经济补偿。王某领取经济补偿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计算机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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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特此通知。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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