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6-05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3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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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0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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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油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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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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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6]5号 为进一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要求,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当前涉农收费总体上较为规范,但部分领域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监管。要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行为,认真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已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要不定期清理。要加强对涉农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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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部长 苗圩2016年4月27日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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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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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几年前开始选送技术骨干参加外部的专项培训。为了保证培训后的员工都能留下,公司和每名参训人员都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了详细的服务期与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参训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不仅要返还培训费,还要承担公司到时根据人力成本损失等计算出来的“违约金”。 刘某就是众多参训人员中的一员。公司为他参加培训支付了9000元,并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但培训结束一年后,刘某就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16000余元,以赔偿公司的损失。刘某同意赔偿,但要求公司告诉他,是如何根据具体损失计算出赔偿数额的,否则就不予支付。公司不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却坚持违约金是“当初约定的”,一定要他支付,否则就不予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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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评析: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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