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7月6日,大二学生刘晓燕虽回到家中不到两天,便迫不及待地和事先约好的三名同学,来到在网上已经谈好的一家公司打暑期工。公司对她们的到来先是表示热烈欢迎,后又提到了一条之前没有说过的条件: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如果她们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则在她们离职时返还;要是表现很好、工作积极,还能加倍奖励。 刘晓燕等原本来自农村,既听话懂事,又吃苦耐劳,自然没有将此条件当作回事,并东拼西凑地交上了押金。谁知不到一周时间,四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对、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解聘。直到此时,四人才如梦初醒:公司在骗取押金。 【点评】 刘晓燕等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2016-07
【案例】 2015年7月8日,当郭春萍等7名大学同学按照在网上的报名、如期来到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6000元的公司上班时,公司一面表示此前说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一面提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人必须缴纳600元培训费用,如果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自然留用;反之,则不能录取且应当自担培训费用。 见公司还暗示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考试也不过是为应付上面检查而走走形式,加上自己本来就是“学霸”级人物,郭春萍等心中的疑虑很快烟消云散。谁知,考试的题目却与培训的内容大相径庭,甚至根本就是偏题怪题,以至于考试下来,郭春萍等竟无一人及格。所交的费用自然成了公司的囊中之物。 【点评】 郭春萍等有权要回已交的培训费用。《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
2016-07
【案例】 2015年7月10日,徐蕊卉等三名大学同学依约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徐蕊卉等却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甚至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理由是:按照彼此的约定,公司对徐蕊卉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徐蕊卉等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而这一数额所为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徐蕊卉等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 虽然徐蕊卉等坚持以自己从来没有过迟到、早退,乃至不时自觉加班加点,工作期间也从未消极怠工,一直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完全是因为定额太高,对她们来说根本就无法完成等理由抗辩,但公司就是我行我素。 【点评】 徐蕊卉等有权要求发放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2016-07
小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丈夫乐得清闲、不闻不问。一年后,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抚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丈夫参照上年度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与妻子平均分担幼子生活费1500元。 孙然和安敏都是大学毕业,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一见钟情,并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敏生下儿子孙晓。初为人母,安敏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敏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 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然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而安敏也没主动和丈夫沟通,家庭气氛越来越差。2014年初,安敏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敏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敏未做完家务,
2016-07
【案情】 洪某等人为濠河船民子女,其父母因在濠河畔所建棚户拆迁得一居民点安置房。洪某的父母逝世后,居民点房屋又面临拆迁。洪某夫妇作为权利人代表与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载明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款为195363.76元,另可申请购买限定价为2050元的低价位商品房101.77平方米。目前权利人尚未向拆迁人选购房屋。各方虽认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但就内部份额各持己见。洪某携妻女起诉兄姐,请求法院分割上述拆迁利益。 【解析】 司法实践中,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拆迁利益广泛存在,既有别于房屋已被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阶段的权利形态,也区别于已向拆迁人购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阶段的权利形态,处于此阶段的拆迁利益是否可诉,存在不少争议。就本案而言,涉案拆迁利益不确定且不宜分割,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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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林某工资为14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月。11月,林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单位与他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6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提出补发2400元工资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林某要求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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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6年3月1日通过工友介绍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岗位为车间工人,工作时间8小时,三班轮换。5月23日,张某上夜班,时间为16时至24时,下班后便回公司职工宿舍休息。5月24日早6点,室友发现张某有问题,便打电话报警。后经诊断,张某为现场猝死。事后,张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遭拒,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张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亡?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亡待遇? 仲裁委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2016-07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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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厅[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校园足球教学改革,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因材施教的校园足球教学体系,规范和指导中小学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提升校园足球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足球人才,教育部组织专家研制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并经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http://www.moe.gov.cn/srcsite/A17/s7059/20160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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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函〔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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