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16〕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形式正式发布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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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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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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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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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货款后,以客户未提交运单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物流公司违约,判决其支付货款2660元。 家住沁阳市谭怀街道办事处的朱爽,是一个从事服装批发、零售生意的女老板。从2014年冬天开始,朱爽多次通过河南省东健物流公司沁阳分部向全国各地发送服装。针对像朱爽这样众多的老客户,沁阳分部一般不当场出具运单,而是由快递员将运单送到客户家中或者直接存放在分部处,其他客户则先由分部出具收条,随后换取运单。在朱爽办理的多笔业务中,也曾多次委托沁阳分部代收货款,每次都是快递员将运单和货款送到朱爽家中,由朱爽在运单上签字确认后收款。2015年3月11日,朱爽再次通过沁阳分部托运货物并代收货款2660元。因为当时物流公司的业务繁忙,快递员没有及时将运单送至朱爽的家中,朱爽想着平日里经常和物流公司打交道,关系还不错不会出问题,加之忙着做服装生意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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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张刚与孙梅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男孩张强。2014年,因生活理念不同,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张强随母亲孙梅生活,张刚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此后两年,张刚一直如约向孙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今年3月,张刚无意中发现,儿子的姓名已经由“张强”改成“李翔”了。此时,张刚才得知,孙梅已经和另一男子登记结婚,随后将孩子的姓名进行了更改,随现在丈夫的“李”姓。张刚知道后就要求孙梅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遭到拒绝。张刚难以接受,于是不再支付抚养费。 近日,孙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调解,张刚同意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该案主审法官丁磊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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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出生的莫某,为与比其实际年龄小13岁的宋某结婚,于2011年8月29日,使用林某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林某的名义与宋某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了解,林某的身份系莫某的“重身份”,已于同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以“重记录人员”为由予以注销。 2015年,宋某得知与其登记结婚的林某真实姓名为莫某后,认为莫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莫某的行为导致本案结婚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合议庭当庭判决撤销民政部门为宋某与林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该案的承办法官庭后解释说,该案与以往涉及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莫某使用的名为林某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均是法定机关办理的证件,形式上系有效证件,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排除其真实性,已经尽到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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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李某在超市购物期间,走到超市结算口外设置的烤香肠摊位附近时,因踩到未被及时打扫的掉在地上的烤香肠而滑倒摔伤,遂依法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8万余元。 2014年8月16日晚上,李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后滑倒摔伤后,被经诊断为:右侧髌骨创伤性外脱位,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并游离体,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李某在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13.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在赔偿事宜上,李某与超市没有达成协议,便为将超市诉至遂平县法院。 庭审中,超市方认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李某也有错,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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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群发的广告短信已经成为了不少手机族的苦恼,人们在对这种现象产生厌烦的同时,往往在想到底是谁出卖了自己的个人通讯信息。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非法群发广告短信”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并且认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10500元应收归国家所有。出资群发短信的原告教育公司与提供技术支持的被告科技公司本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而对簿公堂,但因为双方的合作系违法行为而最终自食其果。 2014年3月,重庆市聚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骊驰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移动群发短信合同》,聚英公司为能够直接向自己的潜在客户群推送短信广告先后两次向骊驰源公司支付共计105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由骊驰源公司提供2014级重庆初高中毕业生家长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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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期间发生借贷关系,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借款人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合伙债务,该笔借款应由其自行承担。 2013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合伙开办印刷厂,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后又向张某借款3300元。2014年10月30日,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到43300元,借期一年。次日,张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印刷厂转让给张某。借款到期后,张某追索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陈某辩称,其作为合伙负责人向张某借款43300元,应属于印刷厂的合伙债务,股权转让给张某后,该借款债权应当属于已核销债权,该债务不应由其负责。 法院认为,陈某出具的借条并未注明该借款是用于合伙经营,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说明,陈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合伙经营。据此,法院认定该借款并非印刷厂对外的债务,遂判决陈某归还张某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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