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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系对近亲属的补偿宜平均分配

    胡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1月7日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单位当即将胡某送往医院治疗。9日,胡某因抢救无效去世。2月10日,经工伤部门核实,胡某系因工死亡。6月,工伤部门将胡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万余元支付给该公司。由于胡某的妻子刘某和儿子小胡与胡某的父母就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该公司无法将工亡补助金支付给他们,刘某、小胡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是对其失去亲人的精神抚慰。胡某的妻、子与父母均是胡某的近亲属,对该补助金享有共有权。庭审中,小胡提出,因其还未成年,应适当予以多分配。虽然小胡系未成年人,但由于其每月可从有关部门领取供养亲属生活补助金直至成年,且胡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平均分配给刘某、小胡、胡某的父、母更为适宜。法院遂判决:四人各分得14万余元补助金;小胡所得款项由刘某领取和保管。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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