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前女友钱财后自首,近日,江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蓝某与王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共同居住在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同年7月,双方因矛盾分手。蓝某遂搬出该出租屋,但未将钥匙归还王某。2014年10月17日下午,蓝某用钥匙窜至该屋,盗走现金4500元。五天之后,蓝某主动到区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判处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其退赔王某损失45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2
李某在某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卷帘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6日。2010年10月7日,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卷帘门砸伤,此后再未回安装公司工作,但安装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780元生活补助费。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1年的时效期限,未能认定工伤,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安装公司对李某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2012年9月17日,李某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1月6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安装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安装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生活费780元,但李某受伤后并未再回安装公司工作,即未向安
2015-02
赵刚 石岩 前员工家属抢注商标,起诉禁用并索赔被驳。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备受关注。该案是在新商标法颁布后,首次适用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即未注册商标先用人适用商标先用权抗辩取得成功的案件,因此该案的审理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新商标法立法框架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我国商标法首次确立商标先用权规则。 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拥有四家门店的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门头及指示牌,但却突然遭到前员工家属谭女士的起诉,要求该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样,并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原因是谭女士在同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近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
2015-02
叶菊芬 【案情回放】 2011年1月,休闲国联公司授权被告上海盖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年内在上海、浙江使用其Meet Fresh(鲜芋仙)商标等经营10家以内店铺,并约定了商标标识、原物料等的采购渠道。同年12月,原告富世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获得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2013年1月,原告在被告店铺公证购买爆米花,桶身上有鲜芋仙图文标识,并显示由上海日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艺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休闲国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曾向被告销售爆米花贴纸、爆米花盒、爆米花塑料桶等,原告称系经其指定。 原告以被告鲜芋仙门店销售的爆米花应由休闲国联公司或原告直接提供为由,认为被告自行生产或自他人处购买侵犯了其商标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生产涉案注册商
2015-0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集团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2015-02
裁判要旨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限制过严。职工只要非因个人原因,为了完成工作而伤亡的,应认定与工作有关。 案情 第三人黄昌兰的丈夫罗唐雨系原告贵州省黔西县德信电器行的员工,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业务洽谈和上门安装服务。2013年12月10日,原告指派驾驶员蔡泽海和业务员罗唐雨外出送货。途中,经驾驶员蔡泽海同意由罗唐雨驾驶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罗唐雨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4日,黔西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唐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6日黄昌兰申请工伤认定,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为罗唐雨受到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认定罗唐雨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因工。黄昌兰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亡
2015-02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小蔡签名。那么,蔡某究竟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呢? 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蔡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 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作担保,向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法庭。 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蔡某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
2015-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
201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201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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