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2012年4月20日对李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李某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2年5月15日对李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据该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经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12年5月17日对李某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李某向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李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对强制拆除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强制拆除决定,并赔偿拆除所造成的损失。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某区城管大队为被告,李某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区城管大队后续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对其提起诉讼,应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强制拆除违
201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云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步兵,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训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高宏公司起诉称:2004年2月,高宏公司与中天公司就南京市珠江路438号-592号a、b地块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2015-03
快递公司遗失顾客价值2100元的物品,究竟是赔偿原价还是只赔运费?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某快递公司明知寄送物品在无人托管的情况下仍然留置送达,导致物品遗失,判决原价赔偿。 去年11月,家住连城县北团镇的黄女士打算将价值2100余元的土特产寄给山东朋友。11月13日,黄女士将物品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支付了运费32元。12月6日,快递到达山东。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蔡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确认蔡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在随后的几天,蔡先生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 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黄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黄女士所寄物品价值2100元,其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
2015-03
作为出卖人的叔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侄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叔叔婶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叔侄间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判决支持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李先生与自己的三叔李某在家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22.4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拆迁取得的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屋,并约定在李某拿到房屋产权证五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某亦将房屋交付李先生居住使用。诉争房屋于2009年9月取得产权证。临近过户的履行期,李某却突然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了,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陈某按份共有。李先生向其叔叔多次要房无果,于2014年3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过户,并赔偿自己的损失36000元。
2015-03
案情:汪某以18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镇砖瓦厂(集体企业)的产权,并付费有偿使用该厂所在范围内的70亩土地。在这70亩土地中,已申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为39亩,剩余31亩土地未申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实为集体建设用地。随后,汪某分别与蒋某等5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该砖瓦厂集体建设用地共70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并实际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款680万元。在此期间,汪某找到镇政府领导商量将该地块转换为国有土地。镇政府领导同意并要求汪某先交部分土地转让金。于是,汪某向镇财政所缴纳了部分土地转让金200万元,镇财政所出具了收到“土地出让金”的收据。 分歧意见:对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汪某已按要求向镇政府上缴部分土地转让金200万元,镇政府也向其开具了“土地出让金”的收据,说明地方政府确有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思表示和
2015-03
2013年底,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家庭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烟台也迎来了不少二胎妈妈。然而,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妈妈来说,生二胎是否遭受不同待遇,是很多女性担心的问题。最近,在市区某酒店工作多年的小孙就因生二胎把工作丢了。 “二胎”与“工作”只能选一个 小孙在市区某酒店工作十年多,并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酒店与小孙在2004年12月签订了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结婚后我有一个四岁的女儿,看到‘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心里有了想法。”采访中,小孙告诉记者,她和家人商量趁年轻再要一个孩子,并在2014年6月如愿怀孕了。可是没想到,当小孙所在的酒店得知小孙要生二胎的消息后,马上找到小孙谈话。 “单位表示我已经享受了一次产假,希望以工作为重,放弃二胎。”小孙说,因她坚持要生育二胎,酒店便通知她终止劳动合同。 “二胎”妈妈被辞退后维权成功 “这个
2015-03
案情:邹某于2010年2月3日以帮助A公司上市需要融资为由向刘某借款182万元,后短期归还。在获得刘某信任后,邹某继续以该理由向刘某借款1500万元,并以虚构的A公司5%股份作为抵押。但所借款项并未汇入A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汇入邹某朋友苏某的个人账户。此后,邹某一直按月返本付息。2011年2月,邹某在明知苏某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向刘某借款872万元(后不能归还)。该借款由邹某自行处理。2011年5月28日,邹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重申以A公司5%股份作为借款抵押。2011年6月之后,邹某不再向刘某支付借款本息。邹某为使刘某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便伪造A公司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上市将给刘某2000万的股票。2013年4月,刘某发觉被骗,遂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仅是民事借贷行为,因为其本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
2015-03
汽车上了保险但却未盖年检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不予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 2013年9月21日,杨某驾车在海淀区玉渊潭南路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致认可杨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垫付了对方车辆修理费3000元。杨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他的行驶证没有年检章,也没有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便拒绝赔偿。杨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称,由于他把这辆车借给朋友做担保
2015-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
2015-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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