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与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长江三峡九日游。在重庆涪陵旅游期间,李某告知导游自己身体不适,未按照原旅游行程安排随团旅游而留在船上。团友游玩结束返船后发现李某身体不适症状加剧,送入医院。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的近亲属李某府、朱某等七人起诉旅游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李某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旅游公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情况下未及时送医就治,导致李某病情加重,耽误治疗是导致李绍根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8991.1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旅游公司之间系旅游合同关系。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游公司导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询问、了解其不适的原因,也无进一步采取马上送医院问诊等应急防范措施,未适当履行对游客李某
2015-10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8日,张某及家人前往马仁奇峰旅游公司经营的马仁奇峰景区游玩,并购票参与了景区内的滑道游乐项目。张某在滑至山下即将到达终点时在鞋底与滑道侧壁接触的过程中发生了右腿骨折的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9天后出院。2013年11月2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右下肢因(意外摔跌)伤致残,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整。另查明,马仁奇峰旅游公司在张某受伤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31770.12元,大腿支具费用人民币5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3000元。双方就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故张某诉讼至原审法院。 裁判结果 通过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此事故的发生原因系因马仁奇峰旅游公司未对高风险旅游高山滑道项目进行任何风险评估,也没有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所致为由,故要求马仁奇峰旅游公司承担
2015-10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8日,被告王拴龙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申请表并签字声明其所填写的资料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完全属实,其已全部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申请表载明的所有事项。此后交通银行批准了王拴龙的办卡申请,将信用卡交付王拴龙使用。王拴龙开卡使用后因透支产生欠款本息共计7万余元未还,被交通银行诉至法院。王拴龙认可申请表上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信用卡也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辩称其在办理信用卡时,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赠品对其进行了诱导,在办卡时并未出示领用合约;王拴龙对欠款本金部分没有异议,但认为领用合约中对利息的约定过高,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偿还。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拴
2015-10
基本案情 原告:马茂林、刘丁培等68人。 被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系和县姥桥镇等68户种植“丰两优晚三”杂交稻的农民,原告自被告王兴春处购买“丰两优晚三”稻种,该稻种为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生产和销售。2014年原告陆续在被告王兴春处购买上述种子4158斤,种植土地1663.2亩。原告种植后,自灌浆期就开始出现大面积倒伏,损失巨大。原告向经销商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和县种子管理站派出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丰两优晚三”品种不宜作直播稻栽培,与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产品宣传不符,且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也未告知该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原告损失惨重。原告经多次调解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448607元。 被告辩称,(1)、涉案水稻种子质量没有问题,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定,该品种于2009年通过审定,和县在推广的范围之内。(2)
2015-10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子茗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而此时的陈子茗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子茗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回京后,陈子茗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子茗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
2015-10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0日,被告邓某驾驶粤HUU1##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李某和肖嘉英由城中花园向花街方向(即自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四会市工交幼儿园路段时,与苏健驾驶的粤H3P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达成了一致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邓某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2500元,并再支付原告李某50000元作为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二、因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先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0元(已履行),并承诺剩下20000元分4期还清,其中第一期于2014年4月9日前支付5000元,第二期于2014年10月9日前支付5000元,第三期于2015年4月9日前支付5000元,第四期于2015年10月9日前支付5000元。签订协议后,除已支付30000元外,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余下
2015-10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旅发〔201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2015-10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旅发〔201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
2015-10
单位收到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3个月后要求重新鉴定,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宋某系威海某通信公司职工。2013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时被钉子打伤左眼,治疗休养至3月10日回单位上班,11月16日离职。2月22日,人社部门认定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9月29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宋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9级。12月初,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通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通信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2月26日,通信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对宋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仲裁庭未予受理。2014年1月6日,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通信公司支付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
2015-10
【案情回放】2001年5月,赵先生入职一家生产型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至今已经签订了5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每月工资为4000元,并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5年6月起,该公司在没有与赵先生协商的情形下,单方面向赵先生下达调令,将赵先生从之前的制造岗位调到清扫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标准,变更后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清扫院落。赵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其协商的情形下,单方面为其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而用人单位认为根据企业需要,可以为劳动者调岗,如果赵先生届时不到新岗位工作,将不再向其支付工资。赵先生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岗位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用人单位系违法调岗,用人单位随即恢复了赵先生原岗位的工作。 【律师点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陶达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
2015-10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