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犹如商标发挥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维护该商品生产者的商业声誉,使公众对该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进一步认可。 案情 “猴姑”饼干系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生产,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全国近20家卫视每月共发布“猴姑”饼干广告约3000次,广告费2亿多元。2014年3月,市场调查结果显示“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等指标持续上升。至2014年5月31日,“猴姑”饼干的销售额超3.5亿元。 2014年7月,原告对市场销售“猴头菇”饼干进行证据保全。“猴头菇”饼干包装盒底部注明制造商:宝嘉达公司;出口商:唯一家公司。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猴姑”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100万元。 唯一家
2015-11
酒店配置一次性拖鞋向顾客提供服务本属好意,但忽视了该拖鞋不防滑的缺陷,引起诉讼。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次性拖鞋滑倒致顾客伤残的赔偿案件,在经过二审法院确认后得以生效,酒店最后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两万元。 本案起于2012年12月8日,当晚原告孙某入住被告酒店318房间,不幸在该房卫生间门口过道处摔伤致其右胳膊骨折。遂后其在西安唐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小头骨折,右肱骨外髁骨折。酒店认为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提示义务,原告受伤系自身所为,与其之间无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在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晚10时许,原告到被告318房间入住,在该房间换完被告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洗手后,在出卫生间门口时不慎摔伤。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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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陈吓媚与丈夫蔡庆育有蔡柔玉等五个子女。1973年,陈吓媚与蔡庆建造洞头县北岙街道中心街158号房屋。蔡庆于1992年1月因病去世。原告姚彩香和蔡柔玉于1976年2月13日结婚,1995年12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本案争议的中心街158号房屋蔡柔玉所享有的继承份额。但因尚未分家析产,继承份额不清,故该份额没有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予以一并处理。1996年1月,蔡柔玉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于1994年10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1995年1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000年12月办理房产证换证,产权人均为被告陈吓媚,现该房屋由被告长期居住和管理。2014年4月10日,原告姚彩香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12的份额。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继承发生后,各继承人要求对涉案房屋(继承财产)进行分割引发的纠纷,应属于继承权纠纷。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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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欧杨已经8年都没有收到母亲的抚养费了,2015年欧杨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支付8年的抚养费,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欧杨出生于2006年。2007年8月,其父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中约定欧杨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父亲负担教育费、医疗费。但母亲仅仅支了2个月的抚养费,至起诉时已拖欠了92个月的抚养费。如今,欧杨已入读小学,自己的父亲也重新组建了家庭,有了小孩。父母给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欧杨的生活费、教育费。欧杨故于2015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母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之前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满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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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安徽省凤台县法院认定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下简称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教育局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对于罚金缴纳情况,教育局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律师均表示不清楚,且联系法院未果。(法制晚报,2015年11月2日) 一、简要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教育局在帮助淮南市新华书店(下简称新华书店)在区属各学校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书店以“宣传推广费”名义给的教辅资料发行回扣款(按判决书中表述)52万余元。时任局长王吉先经局务会研究,将收受的回扣款不直接转入区教育账户,而是作为教育局里的小金库,用于给全局职工分发节日福利、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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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苏某曾丢过一辆电瓶车,后来又买了一辆电瓶车。当他发现同小区的业主丁先生在挪自己的电瓶车时误以为是小偷,不问青红皂白便朝对方头部砍了下 去,造成对方轻伤。谁知,对方因为电瓶车挡路,仅仅挪了挪电瓶车。苏某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3万元的代价,还触犯了刑法。近日,武侯法院判决苏某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苏某是一名保安,在晋阳路一小区租房住。9月8日16时许,苏某在家中按了几下电瓶车的遥控器,发 现电瓶车没反应,他从窗台上发现一个男子正在挪动他的电瓶车,于是认定该男子为小偷。苏某在门口拾了一把菜刀,边吼边冲下楼。苏某下楼后还看见那个男子摸 出一把匕首,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看法。 苏某二话不说便用菜刀冲着那个男子脸上砍了一刀,那个男子受伤后转身逃跑,自己在他转身时又对着他 的头部砍了两刀。随后,那个男子朝着小区大门方向跑去,苏某紧追不舍,一路上还高呼抓小偷。后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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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详解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 ——解析“露西公司与中鲁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 2015年11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露西公司与中鲁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2015沪知民终字第304号)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鲁公司(原审原告)中鲁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法院查明:露西公司作为俄罗斯卢克伊尔公司的国内唯一合法运营代理商,在其官网上转载了《来自俄罗斯卢克伊尔机油正式登陆中国》一文,其中有如下内容:“虽然目前卢克伊尔润滑油在中国的保有量并不是很大,但在中国地区却早已出现了卢克伊尔润滑油的假冒品牌:厦门中鲁石油有限公司所属的鲁克润滑油,该公司不仅仿制了‘露西公司’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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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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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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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日,丁某到日照某贸易公司任报关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丁某因私离开公司,后要求贸易公司补发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工资遭拒,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庭审中,针对丁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了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各自主张。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贸易公司在2013年5月至8月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银行按月向丁某支付劳动报酬,唯拖欠丁某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丁某虽称该争议期间一直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但是未针对该期间已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事实作出有关陈述或提交相关证据。该争议期间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内,针对丁某在该期间未提供劳动,而贸易公司未支付丁某工资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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