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2017-09
第一条 确认之诉的原告
2017-09
司发通[201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案件,有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影响了公证机构社会形象。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现就公证执业有关具体规范通知如下: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
2017-08
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人规则体系。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部分的变化,及时总结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
2017-08
周某、王某利用偷走车牌,并通过在车上张贴小纸条的方式敲诈司机钱财,看到来钱比较容易,周某干脆连偷车牌都省了,直接贴纸条称不给钱就砸车,不久两人被抓获归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周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6年7月,丰台区一小区连续发生多起车牌被盗事件,窃贼在被盗车辆的挡风玻璃上放置小纸条“拿回车牌,加微信”,表示不给钱就不归还车牌。附近停车管理员称周围不少车辆车牌被盗,“纸条都插在停在辅路的车子上,这些人专门找好车下手,奔驰宝马之类的,我知道被讹钱的就有四五辆车”。 干这事的正是周某、王某二人,他们为了方便作案,还专门购买了一台绞磨机,用来磨损固定车牌的螺丝。周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与被盗失主联系用。两人干了半个月,被盗失主
2017-08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贷新政引发的“连环单”违约案件。 今年3月,王先生与方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方女士名下一套住宅商品房。签约不久,王先生支付定金60万元。为购新房,王先生早在今年2月就与丁女士签约出售己方房屋,丁女士就部分房款拟办理银行贷款。 今年3月17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丁女士就其与王先生的房屋交易须提高首付款比例至60%,即丁女士需再交纳近200万元的首付款。丁女士因筹款未果向王先生提出解约,双方就此签订解约协议且王先生退还全部已收房款。此时,距王先生向方女士履行付款义务仍有两个多月。 但王先生认为,系上述新政策导致其与丁女士的房
2017-08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70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nb
2017-08
针对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的案件,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这些案件有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影响了公证机构社会形象。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通知》提出,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
2017-08
特种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保险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审依法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马某362129.85元,支付彭某36391.54元。 2016年6月5日8时许,何某受彭某雇佣驾驶一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四川省金堂县赵镇一路口,与正在人行道上通行的马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后经鉴定马某受伤为5级伤残,当地交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彭某垫付59600.13元。 庭审查实,何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上述重型专项作业车。上述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中特种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等,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7-08
严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上海某银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银行与严某之间签署了一份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由于严某的工作岗位涉及银行的客户资源、报价等多方面的商业秘密,在2015年8月10日,银行与严某之间签署了《脱密期协议》,该协议约定:“严某的脱密期为6个月,脱密期自严某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计算;严某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脱密期协议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银行,并服从银行的岗位调整,因严某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脱密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至脱密期满;若严某违反脱密期的约定未提前6个月通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一次性向银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因严某违约行为给银行造成损失的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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