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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廷、王建伟律师参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犯罪附随后果研究”座谈会添加时间:2022/10/2 14:52:43
9月29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犯罪附随后果研究”座谈会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刘振会,临沂中院副院长周贤平、三级高级法官汪曙光、刑一庭庭长赵树才、刑二庭庭长张文峰、刑三庭庭长孙叶梅等参加座谈会,座谈会由周贤平主持。我所市政协委员张建廷律师、临沂市律协刑事业务部主任王建伟律师特邀参会。
座谈会上,刘振会庭长就犯罪附随后果的研究价值、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进行了介绍,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矫正机关方面的特邀人员等,围绕犯罪附随后果的意义、影响、认识,通过实务操作中的案例情况,分析了该课题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刘振会庭长代表研究课题组成员表示将认真吸纳理论及实务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通过对犯罪附随后果的研究成果,推动相关制度的调整,提升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我国刑罚附随后果制度
设置及主要内容
在我国,刑罚附随后果设置广泛,更确切地讲,除了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之外,我国关于受过刑事处罚人员的从业禁止、其他资格限制等的内容,更多地分布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部门管理性规范文件,乃至各类招聘文件中。其内容以职业禁止为主,但不限于职业禁止。
首先,有关职业禁止或限制的规定,构成刑罚附随后果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刑罚附随后果中的职业禁止和限制行业大致如下:
其一,担任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驻外外交人员等公职人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人大代表等。
其二,企业管理人、商业银行的董事及其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其三,教师、医生、律师、公证员、人民陪审员、导游、建筑师、会计师、拍卖师、测绘师、新闻记者、娱乐场所负责人等与社会利益紧密关联的职业。
其次,除了职业禁止之外,各种资格的禁止或限制,也占据刑罚附随后果的很大一部分。归纳列举如下:
其一,承担特定的义务。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其二,考试资质的禁止和限制。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参加司法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其三,户籍的限制。有的省市规定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子女的入学资格也进行限制。最近,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积分落户条件中,均将“无刑事犯罪记录”作为申请落户积分的必备条件。
其四,信誉和荣誉方面的限制。部分省市规定,纳税人在1年内(指国税机关开始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有因在经济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部分省市规定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其五,社会保障的排斥。部分地方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本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其六,有关作业和民事行为的限制。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我国《收养法》第12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但必须出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其七,其他限制。如我国《护照法》第14条规定,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 3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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